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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办法》的通知

  • 江苏省土地学会
  • 浏览量:25
  • 发布时间: 2015-10-23

 

苏土学〔2015〕2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土地规划机构的评价推荐工作,提高土地规划机构从业水平,保证规划成果质量,依据有关规定,省土地学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办法》,现印发施行。原《江苏省土地规划服务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土地学会  

                              2015年10月22日

 

 

 

 

 

江苏省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规划机构的评价推荐工作,提高土地规划机构从业水平,保证规划成果质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中国土地学会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和《江苏省土地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土地利用规划或者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以优先从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中国土地学会组织开展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价推荐工作。

江苏省土地学会组织开展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价推荐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加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土地学会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拥有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8项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业务项目;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技术装备,具备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技术装备,具备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首次申请加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申请的等级从丙级开始。

第八条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的评价推荐工作,按照中国土地学会的要求办理。

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的评价推荐每年定期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省土地学会确定并公告。

第九条 申报加入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规划机构评价推荐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企业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表、税务登记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已经发放的土地规划乙级或者丙级机构评价推荐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从事规划业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

(五)承担过的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成果,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等;

(六)办公场所证明、固定资产证明以及满足规划编制需要的设备清单等;

(七)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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