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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土资源局10项措施支撑保障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

  • 江苏省土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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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12-30

扬州市局从优先保障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用地、推进科技创新项目用地方式改革和加强科技创新企业用地服务三个方面,细化具体化国土资源服务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衔接配套。充分考虑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科学创新产业发展用地,促进科技创新产业集中集聚布局、节约集约发展。二是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继续深化“项目挂钩、多次分配”的计划分配和管理机制,对列入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的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孵化器项目,予以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重大创新项目用地应保尽保。三是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对科技创新项目的用地性质、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划用途、出让条件等,可由各级政府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协商集体会办。对经政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创新项目用地,其评估价格参照相应的价格系数标准执行。四是改进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形成符合产业生命周期、适应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用地供应新模式。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五是推动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鼓励建设“无围墙企业群”,引导科技创新企业集中、集聚、集群发展。鼓励并有序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小微企业租赁使用高标准厂房,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六是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腾让用地空间。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众创空间等新业态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鼓励企业提高土地使用率,在不改变工业用途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科技创新项目,可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七是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落户企业约定工业用地亩均税收等节约集约用地约束性指标。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调查、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将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的国土资源专项考核,发挥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八是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机制,开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用地服务绿色通道,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九是落实“四全服务”。推进“全流程优化审批、全区域便民服务、全业务网上办理、全节点效能监管”“四全服务”模式,构建“分层负责、就近设置、点状分布、覆盖城乡”立体服务网络,方便科技创新中心(企业)就近就地办理涉土事项。十是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产业科技中心(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可以优先受理,在提交材料齐全、权属清楚的情况下,优先审核、加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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