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局全力保障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扬州市局出台专项意见,从优先保障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用地、推进科技创新项目用地方式改革和加强科技创新企业用地服务等三个方面,为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一是优化制度顶层设计。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科学创新产业发展用地,对列入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的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孵化器项目,予以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重大创新项目用地应保尽保。二是增加土地政策扶持弹性。对科技创新项目的用地性质、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划用途、出让条件等,可由各级政府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协商集体会办,对经政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创新项目用地,其评估价格参照相应的价格系数标准执行。三是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模式。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鼓励建设“无围墙企业群”,引导科技创新企业集中、集聚、集群发展。四是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众创空间等新业态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鼓励企业提高土地使用率,在不改变工业用途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科技创新项目,可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