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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十项要求分解落实“十三五”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 江苏省土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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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7-03-22

近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与下辖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订“十三五”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十三五”时期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下达至各地的同时,提出十项具体要求,确保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双到位。

十项要求为: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落实管护措施,到2020年末,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下达任务;创新耕地保护制度,坚定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原则,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严格划定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或农业结构调整的,须补划与被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划的基本农田应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非农建设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加强耕地和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实施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应保尽保,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扬州市规定,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行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者本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问责线”,以及虽然未达“问责线”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相应责任。

 

(扬州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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