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局亭湖分局出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盐城市局亭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权益”的精神,经过深入调查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出台了《关于亭湖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的必备条件:“一户一宅”,因继承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建房、购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建房,或因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体迁建,经有权机关批准建房;房屋占地在2012年度变更调查时为非农用地,或2013年度以后变更为建设用地,有依法合规的审批手续;2019年5月1日前房屋已实际建成,之后建成的房屋具备合法的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与此同时,列举了不予确权登记的10种情形。
《意见》从6个方面,对面积认定作出了具体要求,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权利主体统一等作出了明确界定。
对于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和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以及分户认定等以组、村(居)、镇(街道)三级确认的方法进行。同步推出《亭湖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三级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对“三级确认”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有效促进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全面加快了房地一体登记的步伐。 (吴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