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日前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办法》共分5章26条。《办法》明确,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办法》规定,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